普通法vs大陆法(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法律体系主要有普通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两种中国法国德国等国实行的是大陆法体系,而英美等国则属于普通法体系普通法体系与大陆法体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作为案例法,普通法是以案例。

普通法vs大陆法(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应2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法国德国法为代表,其标志就是六法体系的建立其中最重要的最能体现大陆法系特点的就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以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由于大陆法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形式六法体系,也叫法典法系3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以成体系的成文法典为主,注重法律体系的严密和完整性,灵活性相对较差国际贸易法更多的是一种国际上的交易惯例,传统的国际贸易法更偏向于普通法系中的习惯判例法而现在的趋势是两大法系在逐渐靠拢,互相弥补,因此国际贸易法中的一些稳定性的原则和程序等会逐步被统一起来,完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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